高屏溪流域95〜97年整治綱要計畫
水污染防治
高屏溪流域整治因地域及業務性質不同而分屬不同機關主管,管理與治理資源分散,建設目標不一,造成河川流域無法有效整體治理。有鑑於此,行政院遂責由經濟部水利署(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)整合流域內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計畫內容,於民國88年完成「台灣省高屏溪整治綱要計畫」,並於民國91年核定「高屏溪流域整治綱要計畫」,以為整治計畫推動之藍本,綱要計畫內容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、水污染防治、洪災防治、集水區經營及綜合發展等。
為配合「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,本計畫之「高屏溪流域整治工作」目標年定為民國97年,本計畫於「高屏溪流域整治綱要計畫」近程計畫(民國91〜93年)執行滿三年後,檢討中程計畫(民國94〜97年)及進行必要修正,再賡續執行,以徹底檢討「高屏溪流域整治綱要計畫」之實施成效。經一年之檢討及規劃,至民國94年底始將「高屏溪流域整治綱要修正計畫」提送行政院審議委員會審議,為符合計畫時程,經該委員會裁示將計畫名稱修正為「高屏溪流域95〜97年整治綱要計畫」,並將94年度納入近程計畫一併檢討。
業主: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
計畫執行期程:民國94年01月01曰〜94年12月31曰

水資源管理利用

河川環境營造